外遇,大陸包二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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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


*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

如果有夫之婦 (夫)與第三者已經達到姦淫程度(發生性關係),也就是俗稱的「外遇」,就觸犯法律相關規定,須負法律責任。

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 如有和解之情形,撤回告訴之範圍,可以僅止於外遇配偶之一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,因此很多人在外遇配偶認錯之後為求家庭和諧,撤回對外遇伴侶之告訴,僅對外遇第三者提告。

此外,依據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○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,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換句話說,與人外遇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,是即為與人通姦應負之民事責任。

不過,應注意的是,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外遇通姦訴請離婚時,如夫妻之他方於事前同意事後宥恕知悉後已逾六個月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
實務上,外遇通姦發生時,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,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,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,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、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;如係無法達成和解,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,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,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,否則,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。